到目前为止,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的处理雷声大雨点小,公众的环境权被漠视,渔民的生存权被轻视,法律漏洞比漏的油还多。
对事故难辞其咎的中海油与康菲石油的傲慢是GDP至上主义与权贵企业毒素持续发酵的结果。
有报道称,在近30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353次,平均3.5天发生一起,溢油总量达34189吨。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而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半封闭性特点,溢油污染尤其严重。但赔偿却廖若晨星,并且责任主体往往能蒙混过关。中石油大连漏洞事件,最终由中石油对清理工作的嘉奖、大连市政府的善后以及追加的投资过关。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在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并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
中石油总是能够在可怕的安全事故中脱身,无论是2003年12月23日开县井喷事件,2005年11月份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还是今年1月份的兰州石化爆炸事件,以及9月7日中石油辽宁省抚顺市石油三厂的火灾。这样的经历使中石油等企业自恃长子身份,有着至高无上的守护能源安全的重任,道德风险越来越高,可以漠视任何规则,漠视任何普通人的利益,直至最终尾大不掉。
长子企业的傲慢态度,以及地方政府对傲慢态度的认可,纵容了大型企业在不完善的社会规则中继续践踏社会规则、继续轻蔑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他企业并非活雷锋,当然有样学样,因此形成了集体无意识的傲慢态度。
中海油与康菲石油的傲慢也是缺乏民事赔偿机制的结果。
针对此次漏油事件处理不力,周边渔民、养殖户等面临着生态索赔方面的诸多困局,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业内已经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各类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大多停留在口号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海洋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响范围较大、后果比较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20万的处罚针对数亿元的可能损失,明显是九牛一毛,完善法律法规因此成为重中之重。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民事赔偿未必顺利,原因在于蔑视普通民众、普通投资者和法人机构利益。
即便法律不完善,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目前,已有12家环保组织日前联合声明,呼吁国家海洋局积极开展公众意愿调查,通过公众调查,掌握重要的、为公众关心的油污染损害问题;加快污染调查、鉴定、损害评估的力度。同时要求加快明确事故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明确相关的赔付方案,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通过民事追偿,通过集体诉讼,受损渔民与公众的利益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得到维护,使傲慢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鞭斥下不敢为非作歹。但长期欠缺的民事赔偿机制,长期对企业的变相保护,长期怕公众集体诉讼害怕影响稳定的心态,使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在重大的社会事件、污染事件中形同虚设。
我们必须追问一句,为什么大企业创造的GDP如此重要,而当地渔民创造的GDP就可以被轻贱?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表示,今年七成的扇贝都因油污死亡,以往只有3%左右。水产损失已经超过3亿元。这显然并非法律之失,而是刻意漠视法律,刻意取消公众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身权益的结果。
本应成为主要监管者的国家海洋局,成为躲在墙角向记者抱怨的怨妇;本应战战竸竸的污染企业,反而以异常的自信隐藏幕后;本应捍卫当地民众利益的地方政府不见踪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责成康菲公司向公众和政府做出说明,并向公众道歉,一声道歉如此艰难,可见支撑傲慢的理念与体制如铜墙铁壁。
自称为公众服务的体制,如何面对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所遭受的道德谴责与高达200亿美元基金的损害赔偿?如何面对2007年“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向当地民众支付的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如何面对1999年埃里卡号事件中,法国政府对道达尔集团37.5万欧元的罚款,以及该集团和其他三名被告还向大约100名原告共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
对公众负责不是自夸说出来的,而是一个个事件、一个个案例累积起来的。 |